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婚姻制度的演變(1)

聖經裡有好幾個地方談論過婚姻的制度,光是在新約聖經中、主耶穌就在兩個不同的場合當中被動的、談論過和離婚有關係的事情,雖然說這裡面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的成分在裡面,但我們又知道了、早在摩西時代就有給休書予妻子離婚的事情,可見離婚在早期猶太人的社會當中就已經是一個確實存在的社會問題。這男與女本來是兩個人、按照神的心意應該有一男一女結合、成為一體、就是成為家庭。我們知道這是神的心意,是一男一女結合;但神很少告訴我們是那一個男的和那一個女的應當結合,而神給人有自由意志去作選擇,因此這結合後還是有不少問題的存在。

歷史上有記載的第一幢離婚事件、就早在創世紀21章中就有記載的:當時亞伯拉罕的元配撒拉在生了兒子以薩之後、要亞伯拉罕將其妾夏甲及其所生的兒子,13歲的以實瑪利趕將出去,亞伯拉罕就給了他們一個餅和一袋水之後、就趕他們出去到曠野。這就是聖經當中所記載的第一件離婚案。若不是神的憐憫、為這對母子解決了生活的問題,這件事可能還是一件悲慘的離棄事件。

從聖經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早期的猶太民族是允許多妻的,亞伯拉罕至少有過三個妻子、撒加、夏甲、與基士拉。以撒的兩個兒子都是多妻,雅各還娶了一對姊妹拉結和利亞,大衛等君王都是有許多嬪妃、這些都是聖經中有名字記載的。在以色列文化中、舊約當中的律法是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在耶穌所在的公元一世紀時期、在以色列還是實施一夫多妻制、猶太人一直到了公元九世紀的時代都還是准許一夫多妻制的。使徒傳道時期的羅馬帝國的法律是只承認一夫一妻;(富人納妾是在民間及宮庭中都是實質存在的,但是沒有法律地位,類似女僕)。基督教開始教導實施一夫一妻制還是因爲受羅馬帝國的法律影響,先是在羅馬教會,後來才傳到其他地區的教會。

我們今日會覺得奇怪的猶太傳統婚姻制度還有像是:如果已婚但無男兒哥哥先死了,弟弟還要把他的寡嫂接收過來、與她同房(申命記25章),不用去問嫂嫂是否有其他想法;當然在這種文化下,那寡婦也不敢有任何想法、只能從了。這是符合舊約中律法的行為,當主自己在地上之時、也沒有對這種制度指責過。大衛王娶了多少嬪妃、神都沒有遣先知出來說話。但是大衛娶了一個錯誤的拔示巴,先知就出來指責,為什麼?因爲律法,或是他們所受的引導並沒有禁止多妻,所以說在當時是神允許多妻;但是律法與神都不允許奪取他人之妻,所以先知拿單就奉差遣去譴責大衛奪人之妻之罪、就是犯了姦淫罪;(以及殺人)。

有很多人認為男女之間的事是羞恥的 ,而婚姻的儀式將之聖化了。這是不正確的。 你們知道亞當的兒子們是和誰生出人類的第三代嗎? 當然是和亞當的女兒,也就是和他們自己的妹妹們,而這就是神以一本造出萬本的方式。 在天國裡不嫁也不娶,地上的婚姻、在天上都是沒有影子的事。但是一個靈對於其他靈所懷的意念,可以一直帶到天上。

所以主在馬太5:31;或是馬太19章當中提到可否休妻的問題時,那並非是指人是否該對唯一的配偶忠實的問題,主並沒有指責娶好幾個妻子的人;而是指人應該背負盡照他所娶的妻子的生活之責。在當時有休妻問題的人、多數都是有好幾個老婆、養不起或不再想養、然後又動了壞心眼,想把他最不喜歡的那個老婆休掉,可以再娶其他的。然而對於只有一個老婆的貧苦人家,是少有動休妻腦筋的、休了以後又恐怕負擔不了再娶新妻、就沒有妻子了。主是憐憫顧惜那被休的妻子會生活無著,所以指責那些硬著心腸休妻的人。 正如瑪拉基書2:16 節中將休妻與以強暴待妻的人是相提併論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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