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 星期六

對於犯錯的處理(馬太18)

馬太福音十八章的15~18節,主在這裡講到教會內的紛爭的處理原則,「18: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如果有弟兄得罪你,你就應該先找他單獨談,免得面子成為一種阻礙,如果他肯聽你的,那你們就可以恢復弟兄的感情。他若是不聽你的,那時你便可帶兩三個人為見證,要公正的處理這件事。若是他還是不聽,而且作為公平見證人的一致覺得他是有錯的,那就可以告訴教會、由教會來處理。若這人的心剛硬、連教會的勸也不聽,那教會就要視他為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注意,是視他為外邦人,主沒有說可以趕他出教會、教會的門也是向外邦人敞開的,但是可以禁止他擔任職位和事工、而且他將來就要自己和主交待這件事情;同時主所講的是當走的程序,並沒有說作為基督徒只能這樣作。如果這當中有牽扯到實際利益需要裁決、而這些程序都走完了以後、還是沒有辦法從教會那裡得到解決時,基督徒也是可以打官司的、連彼得和保羅都為主、為傳教打過官司。只是你要知道,法院應該要是、但是其實往往不是一個公義的地方。到那裡去、你是將事情交到他'人'的手中決定、你會需要更多的恩典

主還說完了教會的仲裁權之後還補充:「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這句話就是認可教會對基督徒行為規範的權柄。正如在馬太十六章中,主將天國的鑰匙交給彼得時、所說的同一句話、是一樣的意思。我們的神是個靈、祂所看重的是人的心、人作事的動機。對於世間俗事的判定、就要交給由同是人所組成的教會了。人是沒有辦法鑑查人心的,但是信主人可以就世俗的情理,再跟據事實的實際發生經過、以及所在環境來作出合情合理判斷,這些事、主說教會就可以做出判斷。

我舉個例子,有一個人去年向鄰舍借了十升糧食、約好了今年要還十二升;但是到了今年又無力償還,你們說這該怎麼辦?我想很多人都已經在心裡有了個基本判斷,是那個借了又無力償還的人不對。但是如果去年是個豐收年,今年則是個荒年,則去年借的十升糧食、要求在今年人家歸還十二升、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這種事情就可以讓同在一片土地上生活、同樣經歷了這兩年糧食收成不同情況的人、所組織的教會來決定了。不管是教會說是改成今年還六升、或是改成還去年十二升糧食等值的錢;到底那一樣才是合理的、這個判斷天上都接受,作為人的行為好壞判斷的標準。

那你說借十升只還六升、擅改契約是否公義?這個確實只有同在地的教會才能作出最好的判斷,因此主就將這一類的事情都信託給教會。主在這邊講完糾紛楚理的原則之後,接下去還要講寬恕,那是個比糾紛處理更高的題目,請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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