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六章:「4 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 5 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 6 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7 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 8 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前一篇我們講到哥林多教會中、有人不服教會的調解,一定要把案子拿到外邦人的判官面前來審判;於是保羅開始談一個現象,那就是:為什麼會有人與人彼此相爭、而且還不服調解呢?究其原因、就是人大多都不情願吃虧;人可以吃很多東西、願意吃補、吃香的喝辣的都很願意、但是往往就是不願意吃虧、一吃虧就不甘願。
我們從很小的時候就知道,這世界上很難有做到公平的事情。小時候幾弟兄姐妹分一塊蛋糕、幾雙小眼睛盯著媽媽手上的刀子來切蛋糕、一覺得有不公平的就在旁邊嘟嘟囔囔的講話。就算是用尺來量、切的很平均、個子大的哥哥還是覺得很不公平:為什麼弟弟個子小小、卻可以跟我吃一樣大的蛋糕?
人就是這樣、將我看的特別重要、比別人都要重要,遇到事情的時候都喜歡從自己的角度出發看事情,他會講我的看法、我的利益,我的權益,卻很少想到對方是否受損失、對方的委屈,還有什麼才是團體的利益、眾人共同的利益、甚至是神國度的利益。
有一次我在給人調解紛爭的時候、一方很明顯的是過錯方、是明明白白違反了約定,好像他自己也明白,但是他最後就緊住著一點不放,就是對方來糾正他的時候、態度不好;態度這種東西、除非有客觀的事時、比如說動手打人、或是講話用了什麼字眼,或是有旁人都聽到很大聲,否則對方態度不好、那就是一個主觀的認定;但是這個人卻可以將這主觀的認定放在一切的約定之上、或是道理之上。
這種事如果是發生在夫妻之間、或是情侶之間、那就可以理解,因為雙方的關係是建立在感情之上,那麼在情感上受傷、那也是真的受傷、是可以動搖雙方關係的。但是即使是作夫妻、作家人,或者是作朋友、一定不能太計較,太計較的人會讓別人覺得很難相處,更不用說讓人敬佩了。
如果主耶穌像我們這樣凡事計較的話,那麼他就不會道成肉身來為我們這些罪人而死了,而是應該把我都下到獄中去、好讓我們為我們自己所作的事情好好反醒反醒、並且付上該付的代價;但是祂卻來到人間、先醫病先趕鬼,並且恕罪,好叫我們能明白道理、以後可以不再犯罪了,這就是捨己、也是主耶穌留給我們的榜樣。
如果一個基督徒不情願吃虧的話、那就是和主耶穌的性情是完全無份的了,更過份的就是還要去欺壓人、虧負人、那就是主耶穌所最痛恨的了;在馬太福音18章中、記載著主講的一個比喻,祂說有一個人欠王一千萬兩銀子,但是主任看他可憐,就將他的債赦了;
但是那人出去,看到他的一個同伴是欠他10兩銀子的,他就抓住那人、把那人告了官、下了監、逼他還債;那主人聽到了以後勃然大怒,也把他抓了,也要他還債,但這是一千萬兩銀子的債、怎麼還的了?所以我們這些信的人、還要這樣去追討弟兄姐妹欠我們的債嗎?是不是忘記了我們還欠主多少債呢?
求神憐憫我們、讓我們與祢在性情上有份,你免了我們的債、好像我們免了人的債那樣;感謝讚美主、願人都稱謝你,願上帝賜福給你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