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七章:「35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侍主,沒有分心的事。 36 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37 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做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38 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前面討論過人文的社會制度與基督教的教導、是怎麼樣的並行存在著;例如說基督教教導人要彼此相愛、愛人如己,一方面又不與當時的蓄奴制度為敵、只是說主人不可苦待僕人;今天我們要講講女子的婚姻由父母作主、這種既不尊重人權、又不男女平等的歷史社會制度,是怎麼樣與基督教並存的。
我翻遍聖經、父母為女子作主婚姻的例子是有的、但沒有一處說子女就是應當接受父母安排的婚姻;這也就是說,神的教訓沒有一處是要牢籠子女,讓他們接受父母的婚姻安排;這種的包辦婚姻安排、既使曾經存在於基督徒的家庭中,那也是來自社會的制度、人文風俗,而非來自神的旨意。
相反的、在創世記24章中、亞伯拉罕要為以撒尋求一個妻子時、是這樣說的:「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後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裡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 8 倘若女子不肯跟你來,我使你起的誓就與你無干了,只是不可帶我的兒子回那裡去。」
亞伯拉罕要為以撒從本族所在地找一個妻子、沒有說去向那閨女的父親交涉、使他嫁女兒給我兒;反而是說倘若那女子不肯跟你來、那就與你無干了;可見亞伯拉罕知道要尊重那女子本身的意願;保羅在這裡提到父母可以作主女兒的婚姻時、是有一個前提的,那就是當行合宜的事。
在36節當中、前面先講父母待女兒若不合宜,就是說如果將女兒留在父母身邊如果並不合宜、而且年紀也到了、那就讓她出嫁吧。什麼樣的事叫不合宜呢?例如女兒常常想要有自己的家、想有自己的兒女、那父母仍然將女兒留在自己的身邊、不讓她出嫁、那就是不合宜。
又說如果事又當行、就叫兩人成親就是了;那麼第二個人是什麼時候出現的呢?原來這就是說、如果女兒有中意的人、他們倆情相悅、那就是事又當行、如此這般就讓他們成親好了。所以保羅不是教父母親枉顧女兒的意願、枉顧兒女的愛情、只是因為自己想要安排女兒服事主,就拆散他們的感情、沒有這樣的教訓。
保羅說了、唯有是心裡堅定想要事奉主、就是說不是一時的感動、過幾年又候悔了,到時候女兒年紀又大了、不容意嫁出去;還有一定要沒有不得已的事、例如像是女兒已經和人有了感情、那就是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做主、就是完全是自由意志、也沒有夫妻間意見相衝突、一個人想將女兒嫁出去、一個人想留下;唯有這些條件都滿足了、這樣才能夠將女兒留下不嫁、那也是不錯的。
而且在保羅的觀點中、若是一切的條件都適合、女子能夠不嫁人、專心事奉主,那真是不錯的。只是這真的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中國人要有子嗣的觀念、其實在猶太人當中也是如此;在外邦人當中也一樣、所以真的能夠下定決心、為事奉主而能夠不嫁或是不娶的人是少之又少。
只是這一切都必需要是"當行的",也就是說不管是主觀和客觀都要是自願、且適合的才行。在歷史文學當中記載了一些愛情被宗教無情的分開來的文學作品、如果真是有出於強迫、那就是不符合基督教的精神;我們也不要以訛傳訛、或者是被人指責還無力辯解。
凡是受基督教精神影響的國家或是地區、在諸國當中都是先提倡自主、自由婚戀的、也是先主張女子也要和男子平權、可以受教育、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這些都是基督教徒先主張的。但是基督教主張的男女平等、並非是齊頭式的女子和男子在處處都要一樣、一起幹粗活、一起光著膀子、不是的;女子和男子、應該是要依照著神所賜予的條件、活出出相應的價值來、這才是基督教主張的男女平等。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談、現在願神祝福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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