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常說人不是因為行為稱義,而是因信稱義,這是保羅寫羅馬書教訓的中心,這也是我完全贊同的;他寫作的背景是要對抗當時盛行的猶太主義,也就是有人說基督徒也要守律法,也要以行為來稱義,這是對信仰的一種誤解;
我們今天眾人所講的因行為稱義,在我們的概念裡、更多的好像是一種累積功德的行為;你做的這一件好事就加10分,以後做了那件更好的事再加20分,當你的分數夠了以後,神就讓你上天堂;這是現在某些佛教教派的概念,這完全不是基督教;
猷太教要人守律法是要人守全律法,有點像是一種扣分制,做了什麼事,比如說在安息日搬運東西,那就扣分,要贖罪;這扣那扣最後分數不夠了,也不能進神的國;當然這些分數什麼的都是我自己加上去的,好讓現代常常接受考試的人容易明白,不過意思就是差不多這樣;
神看人是看這些表面的行為嗎?我們的審判是依據我們的行為嗎?這些問題我們應該要好好的思考;我們知道神看人是看我們內心,當然神審判的時候可能會用到我們的行為,「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但是那是好叫我們無可推諉;然而真正使我們能夠得救的,還是因為我們信神;
只是信是我們所看不見的,只有神看得見而我們卻看不出;我們要怎麼樣表達我們的信呢?還是要靠我們的行為,信主的人必定遵守主的誡命,沒有行為的信心就是死的;如今教會要求我們信而受洗,在眾人面前宣告我們的信仰,只是,難道那樣就不是一種行為?
如今我把三個詞列在下面:「信而受洗」,「愛心幫助人」,以及「誠心獻上奉獻」,這三個詞裡面都有形容詞和動作;如果我們拿掉前面的形容詞,那麼受洗,幫助人和獻上奉獻;當沒有前面的形容詞,那麼這三個動作都只是行為;而是行為都可以假裝,都不足以說明我們的信仰;
所以如果有人說受洗就代表信仰,那麼我是絕對反對的;一個受了洗以後就不太來教會,從來不會去幫助他人也從來不奉獻的基督徒,和一個因為身份的原因不能公開受洗,但是卻因看了主的教訓就僅慎自守、常常會幫助人,也暗中作到十一奉獻的人,哪一個人是更信呢?
約翰福音的19章就記載了一個這樣的人「38 這些事以後,有亞利馬太人约瑟,是耶稣的門徒,只因怕猷太人,就暗暗地作門徒。他来求彼拉多,要把耶稣的身体领去。彼拉多允准,他就把耶稣的身体领去了。」事實上,他的事情在四本福音書中都有記載,也說他是耶穌的門徒,路加福音還說他為人善良公義;
我們稱義到底是因信稱義還是因為受洗稱義呢?在眾人面前宣告並受洗不能表示就是真信,有的時候嘴皮子上的信與接受一個一次性的洗禮,所付的代價要比長久遵行神的誡命要低了很多很多,教會如果一方面強調人不能因為行為稱義,卻又完全接受因著只要有了洗禮這樣的一次性的行為,就認定是為信、以及足以稱義和得救的唯一考量,那豈不是自相矛盾?
神和我們要的是裡面的東西,行為是表面的,信靠是裡面的,靈魂則是在最深處;如果一個人只有表面的行為而沒有裡面的信靠,那當然是不是神所要的;但若是只是在嘴皮子上的信,那就要比許多付上代價的行為還要來的更淺層表面;
真正的信心是神賜給我們的,是由於信以至於信,是我們在信主的道路上因著順服神、而神讓我們生長出來的,這能力大到可以讓駱駝穿過針眼;願上帝看守幫助我們,感謝讚美我們的主。
真正的信心是神賜給我們的,是由於信以至於信,是我們在信主的道路上因著順服神、而神讓我們生長出來的,這能力大到可以讓駱駝穿過針眼;願上帝看守幫助我們,感謝讚美我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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