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十二章「17 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 18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 19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申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申冤在我,我必報應。」 20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21 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人類最古老的公平概念;在上古的時候人沒有這種概念,那時就是以拳頭大就是王道,強者可以欺負弱者,人類就和野獸對待別的物種一樣是弱肉強食;然而即使是野獸,在同族之間也不互相殘害,更何況是人與人呢!
挪亞時代的敗壞和所多瑪和蛾摩拉必定要過去,於是神就頒下律法,教導人不能隨便傷害同類,於是我們看見申命記19章21節,「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或者是出埃及記21章23-25節,「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還有利未記24章19-20,「如果有人使他的同伴傷殘;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傷殘,人也必怎樣使他傷殘。」
這些法則都是以公平的原則,教人不可傷害他人,否則就要遭受到同樣的處罰,付出同樣的代價;那麼是誰來執行這些帶有傷害性的刑罰?聖經沒有明說,但是有某些罪的刑罰是由大眾共同來執行的,例如用石頭打死的刑罰,也有可能是由族長來監督公平的執行;
這些經文除了告誡我們不可犯罪、否則要付出代價;另外就是告訴了我們:每個人都有同樣的價值,我們身而為人,就是和他人有同樣的價值,不管你是富人還是窮人,不管你是有權勢還是小百姓,在神的律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這就是起初的公平正義;
那麼如果別人打我害我,按照這種原則,是不是我就可以打回去或是以同樣的方法害回去呢?保羅告訴我們不可以!那這是為什麼呢?聖經雖然有公平的原則,但是也告訴我們不可自己犯罪,也說:申冤在主,要我們聽憑主怒;
將我們的情況帶到祭司族長面前,帶到神的律法面前,那就是交給神的律法來審判對方,但是若是我們自己動手來傷害對方的話,那麼就是我犯了與對方一樣的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一樣,也可能很解氣,但那就是以惡報惡;
以惡報惡就是將我們放到與對方同樣的層次,犯同樣的罪;這不是你從對方處找回屬於你的公平正義,而是你失去了你在這件事上的無辜,揚棄了神對你的教訓;間接的、還失去了神對你的期許的祝福;你以為你這是報復你的仇敵,其實你這是如21節所講的「為惡所勝」;
聖經裡所闡述的得勝的觀念要超越了眼前的勝敗,不只是軍事上、武力上的勝利,更是在靈裡面的勝利;主耶穌是不是一個得勝的彌賽亞?他沒有帶來軍事上的勝利、沒有打倒羅馬統治者彼拉多;甚至連祭司和文士也沒有打敗,被他們設計所害,被釘上十字架受死;
但是他卻沒有口中出凶嚇的話,有能力和權柄召喚十二個營的天使來解救他,為他平反一切,他卻沒有,他沒有以惡報惡;就這樣他卻真正的得勝了,不僅是勝過所有的罪與試探,甚至打敗死權,成為真正得勝的彌賽亞;感謝讚美我們的主,我們都要效法他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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