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十三章「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保羅在這裡告訴我們:在上掌權的、也就是一般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或是以前的王權,都乃是神的用人;我在前面用了僕人和用人兩個詞;照我的想法,僕人當然是知道所事奉的是誰,並且只有一個主人的服事者,而用人就是被用的人,不一定知曉,甚至並不是專一服事的,或者還有別的主人;
保羅在這裡所用的「用人」這個詞,卻是我們指教會裡的工作人員,包括牧師、傳道等的工作人員的 minister,所以我們不要輕看保羅這句「他是神的用人」的份量;那麼既然他是神的用人,那麼神是否會給他一些權柄呢?是的,他會有從神而來的權柄;
第一個權柄就是保羅在這裡所說的「佩劍」,保羅說他的佩劍不是空空的,好像是一個裝飾品那樣;不是的!在上掌權者的劍是有開鋒的,也就說是可以殺人的;對外是可以有戰爭的權柄,對內可以刑罰作惡者或者是反對他的百姓,這兩件事都是要殺人流血的;
有人說神反對人殺人,並舉例十誡當中就寫明了不可殺人,所以國家也不該有死刑;但是我們從這裡的經文就可以看出來,國家的權柄就包括用劍,而用劍就是可以殺人;至於十誡中的不可殺人,那是頒給每一個個人的;但是頒律法叫人不可殺人的神,不久以後就叫他的百姓大開殺誡,對某些民族甚至是發出了滅族的命令;
神的命令是非常清楚的,他還曾因為掃羅王沒有執行他的命令,留住了對方王的性命,而大大的降怒於掃羅王;這告訴我們什麼呢?是說神是出爾反爾的嗎?當然不是,十誡的命令是給個人的,那是不可殺人,但是神給了國家殺人的權柄,例如戰爭和刑罰百姓;當然最終要執行殺人命令的人還是個人,但他們在國家的權柄下面殺人,就不在此限;
除了佩劍的權柄之外,國家或是掌權者還有另一項權柄,那就是徵糧或者是徵稅,也在這一段經文當中被提及;保羅在第七節當中說:「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這些都是指著在上掌權柄者所有的權柄;
他們可以向人民徵稅或是納糧,而我們當納給他們;這是神賜給他們的權柄;我們身為基督徒雖然是屬神的,但我們在地上也是屬地的,是神將我們交在他的用人的手中,而納稅納糧就成了我應盡的義務,是我們所當作的,我們不當抗拒也不當抱怨;
保羅不但要我們如此去作,我們還不可因為我們納了糧,繳了稅就得意洋洋,認為我們繳了稅,就理所當然的要得到服務,好像是我們當得的;保羅還說了:「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如果我們是作惡的,那麼我們自然要懼怕國家所有的刑罰的權柄;
即使我們沒有作惡,那我們也當要對我們上面的權柄有恭敬的態度,不僅僅是因為他有刑罰百姓的權柄,乃是因為我們心裡要知道:他是神放在我們以上的;這就是第5節所說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對於在上掌權者,基督徒就應該順服且恭敬,這是使徒的教訓,感謝讚美我們的主,願上帝
賜福給我們。
賜福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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