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10章「1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 2 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3 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 4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5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 6 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 7 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8 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 9 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他是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
希伯來書現在進入第十章,作者又繞回來講律法;已經講了基督是如何作了我們的大祭司、又是如何的在天上為我們獻祭,那麼為何又要回來講律法呢?那是因為律法在猶太人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不論書中說了基督在天上所獻的祭是何等的美好,何等的有效,但是要猶太人放棄律法,那還是很難的。
所以作者再一次告訴我們,律法並不是真正的原像、而只不過是影兒;這個我們已經講過數次了,但是這一次作者有提出的論據出來,他質問:如果律法裡的獻祭是有效的話,那為什麼年復一年,每年都要獻上一樣的祭物,獻祭不是應該止住了嗎?
他說:若人的良心真的被潔淨,那麼人便不覺得再有罪了;然而事實上,這些獻祭是叫人每年都想起罪來。這個說法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七章當中所說的「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這兩個說法並不是空話,因為觀看有律法的猶太人的行爲,除了他們有一大堆的獻祭之外,其他的行為還是和世人人並沒有什麼不同,一樣的犯罪、也並沒有減少;如果認真的探討,還有一些人利用律法的規定來陷害人,例如猶太人要抓耶穌的把柄,就是找他有沒有和律法抵觸的事,當然他們都沒有找到。
所以這樣就證明了作者所說的,牛和羊的血不能讓人除罪,那只是讓人暫時合規而已;那就好像去除草,只是把露在地面上的草葉子剪掉而已,但是只要那個草的根還在,不要說春風吹又生了,只要過了幾天那些草葉子就又長出來了,這就是罪實在是不能除的證明。
所以當基督來到地上的時候,他曾引用詩篇40篇的話說「6 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 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7 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並且在更早之前、撒母耳就曾經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記上15:22)
然而,不論是燔祭、平安祭和贖罪祭,這些不都是按照神的旨意所規定的嗎?為何如今照規定的話獻上,而神又不喜悅了呢?那是因為每當這些祭物的獻上,就表示人又犯了罪,或者是有什麼事是有求於神,要不然藉著這些獻祭,人與人之間又有攀比的心理,神所不喜悅的是這些人的心和作為。
然而基督所來獻的祭卻是不一樣的,基督所獻的祭並不是按照規定必須要行的,也不是向神圖謀什麼,基督所獻的祭乃是為了討神的喜悅,願神的心意得以滿足,我們要到下一篇當中再來更詳細的探討,感謝讚美我們的主,願上帝賜福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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