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21章: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今人讀聖經,有許多人覺得舊約是殘酷的,律法是殘酷的,其實這也難怪他們,當我們讀讀這裡的經文,就可以發現真的是這樣,我們不得不說律法的條文當中似乎是充滿了報復,我們可以看看24跟25兩節經文,那裡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其中我們所說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那就是我們常用來代表報復的話。
那我們可不可以說律法就是報復呢?其實還真的不是,律法的功能是叫人認識罪、並且防止犯罪。這一點我們只要看第15節就可以明白了:「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這句話就不是對等的報復,再看17節就更明白了「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神在人與人的關係當中,特別重視父母對子女的關係;在十誡當中的第五誡,也就是在闡述人應當如何待神的四誡之後,第一條講到對人關係的誡命,那就是「當要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講完了十誡之後,神就對摩西啟示十誡之外、要以色列人也要遵守的律例;我們上次就講過,神在這些律例的啟示順序上也是有意義的;神首先啟示摩西的就是關於維護奴僕們利益的規條,因為他們是弱勢的團體,在這些規條之後,神所啟示的的律例就是有關父母子女的。
但是我們也看到在兩例關於父母的條例之間,第16節卻是關於拐帶人口的,這一條夾在兩條關於父母的條例之間顯得有些突兀,但是真的是這樣嗎?若是去問任何父母,最能刺傷父母心的事情是什麼呢?那就是失去自己的孩子;如果孩子是因為死去了的,那傷口雖然痛但是至少還可以癒合;但是若是孩子是走失的,那就是一道不能癒合的傷口。
而拐帶人口的,雖然不一定一定就是拐帶孩童,但是成年男子是不容易被拐的,女子雖然也會被拐賣,但是被拐賣最多最常見的,那就是孩童了。而每一個孩童被拐賣,在背後都是傷心欲絕的父母;這比起子女打罵父母的、雖然那也是十分傷父母的心,但是拐賣孩童的,那卻要傷父母的心更深、更長遠。
因此對於拐帶人口的就要把他治死,這不但是報復,更也是防止繼續有人會拐帶人口;首先當然如果人死了 他就不會再拐帶人口了,並且對於以後的人在考慮拐帶人口之前,要先想想這條律例所提示的後果,那很可能就不敢從事拐帶人口的勾當了。
至於一般的相打相殺,神當然也有律例對應,接下來的18到20節可以說就是告訴人們,魯莽的行動並不是不用付代價的;那麼傷害了人或者是殺害了人,那所要付出的代價又應當是是什麼呢?神告訴我們說:人命是無價的,一條人命是不能用財務來補償的,一條人命只能用一條人命來補償,也就是受害者的人命用加害者的人命來捕償。
同樣的,打瞎了對方的一隻眼睛,也只能用自己的一個眼睛來補償,打掉了對方的一個牙齒,也只能用自己的一顆牙齒來捕償。這些傷害是無法逆轉的(至少在當時),那麼殺了人命呢,當然也是不可逆轉的傷害,這也就是為何許多的誡命的處罰都是要治死。
但是若是人在相爭相鬥的時候略有收斂,那麼事情或許還有轉寰的餘地。打了人若只是造成傷害,而對方若還能康復,那麼這事就還有轉寰,不一定用人命或是身體的部分來賠償;也可能用賠償工價等事物來彌補。總之這些律例並不是以懲罰人為目地的、而是以為人類主持公平正義,保護弱小者,阻止更多不公不義的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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