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22章: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我們在上一篇當中講到關於家中所生養的處女被引誘出去行姦淫,那麼那是做父親的損失,因為父親養育女兒直到出嫁,出嫁以後就是別人家的人了,而父親收到一筆聘禮是應當的,因此將處女引誘出去行淫就是造成父親的損失,雖然不是生命的損失,但也是真正的損失,因此這一條律例是放在財物的損失之後;
那女兒是行姦淫,那是出賣了自己、也出賣了父家;這樣一來她自己要受損失、會被人輕看,她父家的名聲從此也被人輕看;她背叛了父家,卻和外人親近,這就是姦淫了,這種事只要一發生,她的聲譽就會遭到永遠無法修復的損壞;就算她將來嫁給那個與他行淫的人,但是淫婦的名聲卻會永遠的追著她。
那麼以色列的子民應該是屬神的,神就是以色列人的父家;但是若是子女當中有人背叛父家,與其它的鬼神交往的話,那就是行淫。而拜偶像這件事在西語系當中所用的字就和行淫是同一個字來著,所以18節這裡就說:「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這就是自古以來有的巫女了,巫女或是女巫都是靠著召鬼或是行邪術來換取黑暗的力量,這是自古便有之、在埃及就有,甚至在以色列人當中也有的一種謀生的行當;那為什麼是巫女而不是巫男呢?其實也有巫男,這條律例所包括的對象也應該包括巫男。
只是一般的男性如果在尋求力量的時候,會傾向尋求肉體的力量;而女性在沒有辦法尋求與男性相抗衡的肉體力量時,就更多的傾向於尋求鬼神的力量來幫助。在歷史當中的巫女或者是女巫的命運是悲慘的,她們很多被殺或者是被燒死,但是她們的所行確實是不見容於一個聖潔屬神的國度。
這裡除了行邪術的,還有與獸淫合的,還有祭祀別神的,在律例當中對他們所定的懲罰,那就是不容他們存活,必須要治死,要把他們滅絕;雖然用了很多語法,但是實際上就是要將他們殺死,奪去他們的生命。這是在神權底下神的權力。
那時的以色列國是一個倚靠神立國的國家,此時並沒有國王,等到將來要選出國王時也都是神所選出來的。歷史上的中世紀的大部分時代,也是神權要高於王權的。所以是神的權力說要除去一個人那也就除去了;然而我們如今所居住的時代,因為神的允許,法律社會的公約是要放在神的要求之上考量,那我們就不能隨便除去一個人了,除非是法律說他所做的是該當除去的。
與獸行淫是直接違反神要各物種要各從其類的命令;這種行淫的事情也一向是產生奇怪疫病與流行病的溫床;因此在人類的歷史當中也多半是一向禁止的。人的靈與獸的靈,人與鬼就不應該相通,行這種事在靈裡面也就是與它物種行淫,像是與鬼行淫那樣。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講到祭祀別神的,我們最先會想到誰呢,會不會想到摩西的岳父葉忒羅呢?他乃是米甸的祭司,他也曾經說過「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耶和華比萬神都大」這證明他是不會反對祭祀耶和華的;只是他既然仍然說萬神,那麼他恐怕也會祭祀別神。
在十誡當中當中神就曾經說過:「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祂,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這個忌邪又可以翻譯成忌妒,這就是說神見不得我的親近其它的鬼神,見不得祂的子民行姦淫,因此這樣的人必要被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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