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人賠償的條例(出22:7)

出埃及記22章: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做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人世間的問題既複雜且多,人與人的相打相爭,鬧出人命或者是傷害來,那神要給律例來管理,人命有人命的例律,身體傷害有身體傷害的例律;人世間又有奴僕制度,那麼奴僕的處置又和自由人不一樣;人除了奴僕還有財產和牲畜,那麼牲畜造成了人或者是產業的傷害,那又要如何負責呢?
 
這樣又有一條又一條的律法出台、是要為人類生活中的行為立下規範,那麼還有的人外出旅行,就將自己的家產和牲畜交給鄰居或是朋友看管;如果到那人回來,所托管的物件都是好好如原樣的,那就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如果所託管的物件和財物有所損傷的話,那又該怎麼辦呢?
 
有賊來偷呢?這可就難說了,是真的有賊還是有人監守自盜呢?既然是交託保管,那麼保管人就可以輕易的取用那些物件;等物件減少了,再謊說那是被賊給偷走了,那可怎麼辦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律例就要求審判官來調查,是誰說謊那就要加倍的賠償。
 
保管的產業當中如果有牲畜,牲畜在長的時間當中是可能會有損傷的,一般來說牲畜在壯年時期不容易自然死亡,但是剛出生的小牛小羊,還是有可能夭折的,老年的牲畜也很有可能自然死亡;這兩種牲畜的行情都不太高;壯年牲畜的行情高,而壯年牲畜最可能損失的是死於野獸的爪牙。
 
而且野獸傷害牛羊往往還不只傷害一隻,如果遇到狼群那可能就有大損傷了,這樣的話那麼看管之人又當如何向原主人交待呢?是要賠償嗎?但是牲畜折損於野獸也不是看管者所願意的,就算是原來的主人自己看管,那也很難保證牲畜不會折損於野獸。
 
在現今美國的法律話語裡面有一個詞叫作 Act of God,在中文裡面叫作不可抗拒力,這就是講述此種事件的,換句話說,牲畜死於野獸那就是他們的命,那麼看管者就不需要負賠償責任;但是看管者必需要負舉證的責任,那就是必需要有牲畜死於野獸的殘骸。
 
牲畜如果從看守的那裡被偷走,那麼看守的就要附上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牲畜是被野獸所撕裂,那麼看守的人就免於付上賠償的責任。這是因為看守的人只是負責看守,他所負的是有限的責任,也就是看守的責任,若是有人來偷走了牲畜,那看守的人理應賠償,但是若是野獸來攻擊牲畜,這是看守的人自己也沒有辦法抵擋的,甚至他自己都是有危險的,那他就不必負責賠償。
 
如果人向鄰舍借了什麼,比如是借了牛隻來耕種犁田;那麼這個借的人就必須要保證租借物的安全,不能讓這個牛隻生病或是受傷。但是這裡有一條,如果這個原來的主人在耕種的時候也在現場,那麼這就等同原主人是在旁監看並同意租借人的使用法了,這樣這個牛隻或是生病或是受傷,那也不是租借人的過錯了,因此就不必負責賠償。
 
但是若是這個牛隻不是借來的,而是花了代價雇來的,你是雇了人和牛來為你耕種,那麼出了事情,你就不必負責賠償。那麼在這個雇銀裡面理當是包含保險的價錢在裡面,而且是物主同意被雇的。就好比你雇車要走蘇花公路,結果車子被落石砸壞,雇車的人是不必負責賠償的,駕駛車主不能說是你要走這條路的,就要雇車人賠償;要知道駕駛的車主既然同意被雇,就是明瞭這裡面的風險的。
 
在這裡的最後有一項是人引誘未受聘的處女並與她行淫,這樣的話那人就應當要補足聘禮、娶那個女子。這是神給那對男女一個補足婚姻之禮的機會,把本來的行淫變成受保障受祝福的婚姻;但是這還是需要那女子父親的同意才可以。
 
但是這一條為什麼要出現在這裡?夾在兩個區塊的中間?而且是單單的自己一條,我想這要等到下一篇我們有了再下面的經文我們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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